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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47號周興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3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興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興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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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被 告 周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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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