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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64號童蘭之裁定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童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徐敏誠
洪瑀
被 告 童蘭
陳玉蓮
闕譽秋
孟繁英
饒漢光
趙秀蘭
王輝東
曾若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童蘭等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