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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周承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承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承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周子雲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陳生琥
周光熹
蘇子傑
周承勳
羅晨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逾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