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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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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周承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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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承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承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周子雲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陳生琥  
      周光熹  
      蘇子傑  
      周承勳  
      羅晨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逾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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