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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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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96號被告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被告利井世昌、被告利井澄玲、被告利井愛実、被告白国実穗之民事更正聲明暨聲請公示催告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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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被告利井世
      昌、被告利井澄玲、被告利井愛実、被告白国実穗之民事
      更正聲明暨聲請公示催告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聲明暨聲請公示催告狀繕本、民事更正
      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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