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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344號鍾明賢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73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鍾明賢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3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鍾明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2年9月6日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73344號執行命令,因有併案債權人,應予撤銷;另請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保險契約...,並准許①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②併案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69339)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均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