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37號黃宏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孝112年度家護字第9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宏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3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宏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周美珍
相 對 人 黃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