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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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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1227號康肩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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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易字第12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康肩當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227號康肩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康肩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肩當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10、20556、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肩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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