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519號石嘉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85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嘉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1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嘉琪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石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