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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394號潘穎甄之囑託查封登記函、勘驗現場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申字第1473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穎甄之囑託查封登記函、勘驗現場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3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穎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1、附件2。
附件1:
請辦理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附件2:
本院定於112年11月23日下午3時整勘驗如附表不動產現場,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