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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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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002323號李細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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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細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細宗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2323
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戴延年 
被   告  李細宗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
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零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方蟾苓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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