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002323號李細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細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細宗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2323
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戴延年
被 告 李細宗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23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
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零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方蟾苓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