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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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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24號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晟祐、相對人江宜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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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3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晟祐、相對人江宜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342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與相對人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晟祐、相對人江宜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有
相 對 人 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晟祐
相 對 人 江宜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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