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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廖麗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麗琳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原告郭詩敏與被告廖麗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郭詩敏
被 告 廖麗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