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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29號陳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2年度訴字第3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惠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陳惠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貳仟零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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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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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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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萬2,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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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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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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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