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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000462號曾柏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乙112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柏翰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曾柏翰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曾柏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股別:乙股
書記官:蔡旻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白豐誌
被 告 曾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