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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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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871號陳霈涵(原名:陳慧芬即陳淑芬)之執行命令2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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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43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霈涵(原名:陳慧芬即陳淑芬)之執行命令2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8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霈涵(原名:陳慧芬即陳淑芬)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陳霈涵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之股票、歷年及本年之未分配盈餘、股利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㈡函(主旨):本院112年9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43871字第1124069411號執行命令「陳霈涵」均應補正為「陳霈涵(原名:陳慧芬即陳淑芬)」,請儘速依令扣押後函覆,請查照。
㈢執行命令(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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