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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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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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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原告陳美英與被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原   告 陳美英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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