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郁儒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金盛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