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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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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劉湘幼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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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湘幼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湘幼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住同上
被   告 劉湘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58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2,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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