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58號黃培修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元112年度簡字第23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培修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358號黃培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培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黃文誼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培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飲料壹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