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80號戴建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4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碧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8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碧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許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
肆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肆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