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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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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75號申玉玲(Shen Yu-lin)、申健生(Shuen,Jian-Shun)、申健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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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0年度訴字第6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申玉玲(Shen Yu-lin)、追加被告申健生(Shuen,Jian-Shun)、追加被告申健群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47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申玉玲(Shen Yu-lin)、追加被告申健生(Shuen,Jian-Shun)、追加被告申健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75號
上  訴  人 吳一龍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申健強
即  被  告
           申玉玲   
申健生  
申健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最末主張被上訴人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之圍牆(下稱系爭圍牆),無權占有臺北市文山區○路○段○巷○弄○號公寓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臺北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圍牆。而系爭圍牆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3.63平方公尺,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可參(見店簡卷第119頁),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則係新臺幣(下同)87,700元,亦有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值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5,351元(計算式:87,700×13.63=1,195,3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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