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21號蕭惠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95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惠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21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惠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2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蕭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