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801號胡大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38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大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80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大慧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8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張嘉芸
被 告 胡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