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950號陳宇鉎(原姓名陳瑞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99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宇鉎(原姓名陳瑞宏)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5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宇鉎(原姓名陳瑞宏)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宋誠耘
被 告 陳宇鉎(原姓名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