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7號李麗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麗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麗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0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李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
七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