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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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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7號王品心(原姓名王碧幼)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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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品心(原姓名王碧幼)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品心(原姓名王碧幼)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王品心(原姓名王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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