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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44號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豊凱(原
名:洪聰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林幸雄
林兆祥
林維邦
蘇佩蒂
林柏峯
林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洪黃碧連
被 告 洪豊凱(原名:洪聰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黃碧連為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