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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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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44號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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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豊凱(原
    名:洪聰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林幸雄  
      林兆祥  
      林維邦  
      蘇佩蒂  
      林柏峯  
      林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洪黃碧連 
被   告 洪豊凱(原名:洪聰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黃碧連為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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