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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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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2117號樊凡,田孟萍,王筱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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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樊凡、田孟萍、王筱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樊凡、被告
    田孟萍、被告王筱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楊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被      告  樊凡   
          秦維生  
          李徐心芳
          吳秀因  
          皮旭庭  
          鄭志榕  
          田孟蘭  
          田孟蓮  
          田孟萍  
          田孟忠  
          鄭明源  
          王佳蕙  
          王佳意  
          王柏元
          王佳慈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部分署)
上  一  人
法   定    代    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王筱雅  
          皮慶庭  
          皮祥玲  
          何宗和  
          吳陳來春
          吳彭祿妹
          楊貞德  
          柯樂惠  
          柯美玲  
          李克敏  
          張子房  
          張子政  
          張子菁  
          王堡麗  
          張家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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