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2117號樊凡,田孟萍,王筱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樊凡、田孟萍、王筱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樊凡、被告
田孟萍、被告王筱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楊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被 告 樊凡
秦維生
李徐心芳
吳秀因
皮旭庭
鄭志榕
田孟蘭
田孟蓮
田孟萍
田孟忠
鄭明源
王佳蕙
王佳意
王柏元
王佳慈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部分署)
上 一 人
法 定 代 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王筱雅
皮慶庭
皮祥玲
何宗和
吳陳來春
吳彭祿妹
楊貞德
柯樂惠
柯美玲
李克敏
張子房
張子政
張子菁
王堡麗
張家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