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3號郭麗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麗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麗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周書玉
被 告 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421元,及其中新臺幣37,524元部分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4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