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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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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11號王珮繻即王麗敏,王堅倉,王莉莉,王雅萍,王麗芳,王麗梅,王麗琴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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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堅倉、王麗梅、王麗琴、王麗芳、王莉莉
      、王雅萍、王珮繻即王麗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代位履行分割協議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14時2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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