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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客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客良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鎖片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66號陳客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2簡字第18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客良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866號陳客良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客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股 別:大
書記官:葉潔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客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客良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鎖片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