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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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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王家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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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2交簡字第13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家杰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王家杰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家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股  別:大
書記官:葉潔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交簡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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