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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66號邱瑞山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火字第124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瑞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6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瑞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邱瑞山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