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郎覺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郎覺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郎覺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婚後財產
(略)
附表二:原告之婚後財產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