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184號葉晃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小字第21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晃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184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葉晃南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 告 葉晃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8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4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