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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951號王順成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洪字第169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順成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95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順成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王順成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㈡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務人請依說明三所示辦理,㈡債權人請依說明四所示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