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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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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8號蔡培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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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5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培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2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培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文聖    住新北市
被   告 蔡培偉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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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訴字第3528號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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