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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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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165號朱少華<起訴狀之被告>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收狀之原告張蕙卿<原告張蕙卿10/20陳報狀更改後之原告>「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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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4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少華<起訴狀之被告>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收狀之原告張蕙卿<原告張蕙卿10/20陳報狀更改後之原告>「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165號原告葉瑞誠<起訴狀之原告>、張蕙卿<原告張蕙卿10/20陳報狀更改後之原告>與被告朱少華<起訴狀之被告>、盧叔湘<原告張蕙卿10/20陳報狀更改後之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收狀之原告張蕙卿<原告10/20陳報狀更改後之原告>「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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