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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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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3號蘇泰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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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泰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泰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8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被   告 蘇泰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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