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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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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73號黃維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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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32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維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73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維寧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黃維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48元,及其中新臺幣6,668元自民國1
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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