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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15號洪鳳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鳳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41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鳳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相 對 人 洪鳳英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康股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