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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226號陳韋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2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韋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226號原告張茜與被告陳韋安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226號
原 告 張茜
被 告 陳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