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000970號被告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
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中國福斯特
(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HOLDINGS)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王偉芳
林明蓉
洪杜文詩
Man Shun Chan
Yasushi It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君律師
被 告 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有限公司【Nomura Internati
onal(Hong Kong)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慧儀
被 告 Nomura Special Investments Singapor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Kelvin Ho Teik Chye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
複 代理 人 康庭瑜律師
被 告 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
(Holding)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依附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