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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48號蔡宏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平字第150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宏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4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宏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平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