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000095號陳邵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原簡字第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邵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簡字第95號陳邵遠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陳邵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
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邵遠 (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
第33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邵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光南商行塑膠袋1只(內含口香糖6條、素食薄片餅乾3包、扁
形巧克力4條、遊戲機1臺、水果糖4個、中包濕紙巾4包、小包濕紙巾3
包、雨傘1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