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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17號廖金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金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1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