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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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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6號楊文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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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2年度婚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文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06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文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被   告 楊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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