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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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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306號林品希(原名:林淑芬)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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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28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林品希(原名:林淑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30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品希(原名:林淑芬)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依上開保單順序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請債權人向各第三人收取時,勿超過上開債權金額,債權人收取後,如有餘額,請第三人逕發還債務人;另其餘保單請第三人...依說明七辦理。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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