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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007號廖金童、潘淑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天字第15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廖金童、潘淑月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007號債權人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廖金童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二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8月30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天字第1500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